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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指南
信息来源:委机关  更新时间:15-09-29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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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件:10个工作日)

  一、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和培训合格证明;

  4、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和培训合格证明;

  5、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行政服务科)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1天)

  2、由窗口(行政服务科)负责通知医政科人员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出意见。(4天)

  3、由窗口(行政服务科)提交分管领导审批。(4天)

  4、窗口(行政服务科)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1天)

  三、办理依据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详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795-3216730

  六、投诉举报

  若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审批人员不按上述流程办理,要求申请人到单位业务科室办理的,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0795-3216735、13970529018

  13576508882、0795-3210130

  注: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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