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件:12个工作日) 一、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行政服务科)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1天) 2、由窗口(行政服务科)负责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人员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抽调专家联合现场勘查。(6天) 3、由窗口(行政服务科)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并由行政服务科负责做出答复或批复。(4天) 4、窗口(行政服务科)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1天) 三、办理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详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795-3216730 六、投诉举报 若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审批人员不按上述流程办理,要求申请人到单位业务科室办理的,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0795-3216735、13970529018 13576508882、0795-3210130 注: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