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原则上每年下半年举行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申报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初审。
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同时通知鉴定对象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部门领取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县乡审核。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宜春市卫生计生委。
4、市级鉴定。
宜春市卫生计生委原则上每年下半年随机抽调专家组织病残儿鉴定工作。受本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宜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5、公示鉴定结果。
在病残儿家长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对医学鉴定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再次核实申报鉴定家庭实际情况。
6、下达结论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和公示情况下达鉴定结论通知书。当事人对宜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宜春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附注:申报病残儿鉴定需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写明病种,夫妻双方签名);
2、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3、患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4、《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2份;
5、《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记录表》2份;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7、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和住院病历(一般需要两年以上的治疗记录),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8、县级以上医院的特殊检查报告单(相关检查,检验的报告单);
9、照片:母子2人合影照片4张;夫妻合影照片1张或夫妻单张照片各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