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卫财字〔2015〕13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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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规范行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江西省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安排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及配套项目资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计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和其他卫生计生项目资金。
第三条 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指参与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第四条 宜春市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范围、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行委主任统一领导,委财审科综合统筹,委机关各项目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财审科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二)审核汇总项目科室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三)向委主任办公会提出项目资金监管重大事项审议建议;(四)制定委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五)对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进行日常监督。
第七条 项目科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二)提交项目监管检查报告,抄送财审科并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三)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委财审科、各项目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县(区、市)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监管是项目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科室要根据本科室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和文件依据;(二)目标和主要原则;(三)检查对象和范围;(四)人员组成;(五)重点内容;(六)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七)时间安排;(八)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要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项目科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报委财审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在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委财审科审核后提请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由项目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管重点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医改任务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机构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建立情况。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完整率和执行率。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历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监管有效经验和做法总结与推广,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行为
第二十三条 规范资金监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履职尽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监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范围;(二)制订工作方案;(三)组成检查组;(四)准备相关资料;(五)下达通知;(六)组织实施;(七)情况反馈;(八)撰写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资质、职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具有专业背景和监管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监管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取得的资料和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七条 与被监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管档案管理。档案保存与管理按照宜春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部监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对有关部门已做出的结论,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七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提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人员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资金监管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财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