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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王玮同志系列署名文章之三:有机结合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8-05-23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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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理论版“方法论”专栏,刊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玮的系列署名文章《有机结合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如何推进纪委监委深度融合之三》,现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当前,监察体制改革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阶段,各级纪委监委要自觉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通过塑“形”铸“神”,真正达到“形”“神”兼备、合心合力。职能融合不是简单地把“一堆土豆”变成“土豆一堆”,而是要真正地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因此,职能融合的关键是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地实现改革后“1+1>2”的目标。 

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要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要严肃查处,保证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要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等各个方面,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使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着力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让纪律法律“高压线”永久带电。要把握政策界限,运用“三看一严”工作法,看态度,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看动机,因公从宽、因私从严;看性质,失误从宽、失职从严;严把关,防止处理畸轻畸重,不断强化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既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必须同时履行好纪检、监察双重职责,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把握工作职责,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要做好相互贯通,两项职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但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上又有所区别,有各自的边界,该执纪的时候要执纪,该执法的时候要执法,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要统筹用好“两把尺子”,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纯洁;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和基本职责,要重点强化监督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坚持监督全覆盖,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基层、村居延伸拓展的有效途径,做到“公权力在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执纪监督协调协作机制,乡镇(街道)纪委协作办案机制,通过统筹执纪监督力量,融合纪检监察职能,丰富执纪监督手段,达到“形”“神”合一的效果。 

既要搞好纪法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深化职能融合,要内外兼修、双向发力,既搞好纪法贯通又实现法法衔接。要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规范执纪执法程序,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程序、权限、时限。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对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启动党纪和政务立案、同步审查调查,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既要用好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又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调查对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构建链接纪检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闭合和稳固,重视物证、书证和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注重实体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固定和补强言词证据,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推动形成监察法与刑法、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既要强化自我监督,又要强化外部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身过硬是我们执纪执法的最大底气。促进职能融合,要把强化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不负党和人民重托。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监督,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重要线索处置要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使用留置措施须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监委批准;积极配合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要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内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领导原则,建立审查调查专题会、案件审理专题会等集体决策制度,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分工实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各环节分设;严格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登记备案制度,切实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和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纪委监委工作有关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作者王玮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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