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卫家庭发〔2014〕4号 2014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家庭也逐年增多,切实解决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是体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义,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是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质量 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照3个年龄段进行扶助:40-48周岁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150元;49-59周岁的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300元;60周岁以上的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500元。以上扶助资金,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城乡特别扶助由省县按3:7负担;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除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负担外,其余资金及我省高于国家标准的部分,均由省财政负担。 三、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建立生活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提供医疗保障,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看病就医和健康护理 建立医疗保险补贴优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全额补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建立再生育服务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实施再生育技术服务天使行动工程。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有生育能力和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实施再生育技术服务,帮助实现再生育。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情随访服务,并提供一定的检查治疗费用资助。 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开通“绿色通道”,并依托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开展社会关怀,增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档案。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底数,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基础信息、生活及精神状况、帮扶措施逐项记录建档。建立志愿者队伍。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爱心人士,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志愿者队伍。 建立联系人制度。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1—2名亲情关怀志愿者,开展生产帮扶、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健康保健、法律援助等工作,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确保遇有急事难事时,能够得到及时帮扶和救助。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实行收养优先制度。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建立殡葬补贴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死亡的,纳入城乡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补助范围。 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开展形式多样的暖心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六、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可将诚信计生公益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