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赣人口发〔2013〕1号 2013年3月18日)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
(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
(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
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省市备案。每年4月30日前,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之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案情况表(附表3)、年度花名册(附表4)和年度汇总表(附表5)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2、信息录入、变更与上报
每年4月15日前,对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个案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时间要求,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8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12月31日前县代理发放机构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表6)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终止向该对象发放扶助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信息变更处理。
3、资格变更和退出。
(1)变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因年龄变更,需进入上一个年龄段的,以女方年龄为界定;男方无配偶的,以本人年龄为界定。
(2)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①扶助对象死亡的;
②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③户口迁出本省的;
④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夫妻一方因故退出扶助的,另一方不受影响。变更或退出特别扶助的,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计算。
二、政策衔接
(一)不同年龄段的政策衔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入新年龄段扶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按新年龄段的标准重新确认和发放,每个对象不重复执行两个年龄段的扶助金。
(二)与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对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做法。全省统一开展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上报、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以确保政策统一、操作一致。
(二)公平公正。按照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做到政策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应扶尽扶”。
(三)直补到人。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以个人帐户的形式,直接划拨到个人储畜帐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四、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45元,县财政负担105元。
(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3)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每人每月13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
(二)资金发放
1、特别扶助金按照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统一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通过银行代理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一卡通帐户。
3、扶助对象凭储蓄折(卡)及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代理机构将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关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扶助金到账情况。
四、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周密安排。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严格执行、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内容,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数字或骗取、挪用、克扣、截留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字〔2008〕45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出生时间,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时间为准。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般不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以后出生的户籍登记在江西省境内,一方可以申报。
三、关于“女方年满40周岁”、“女方年满49周岁”
1、女方年满40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0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女方未年满40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0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0周岁。
2、女方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生且年满49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9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以上年龄均以自然年度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四、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
(一)基本内容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过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二)子女数计算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其子女数。
2、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的,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
再婚前一方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纳入扶助。
3、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界定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
(四)收养子女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收养关系:
①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公认的收养关系。
③签定了收养协议。
④进行了收养公证。
⑤办理了《收养证》。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达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因收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二)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或事实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六、其它
(一)申请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江西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户籍人口进行扶助对象的确认。
夫妻一方为江西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江西省户籍的,只受理江西省户籍一方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的,不受理申报。
(二)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分别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三)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已超过40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四)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