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赣卫体改字〔2017〕30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82号),规范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 系 人:体改处陶巧珍、蓝希梅
联系电话:0791-86281596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
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
为合理利用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规范双向转诊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转诊原则。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任务、服务能力等情况,结合患者就诊需要,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原则安排转诊。
(二)知情选择原则。患者需要转诊时,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专科情况,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功能衔接原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诊治服务,保证患者转诊中得到安全、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四)优先诊疗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转诊患者应简化手续,采取预留门诊号源、预留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措施,避免重复排队、重复检查等情况,提高转诊就诊效率。
二、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标准
根据患者病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上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卫生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DRGs手术分级分类目录(2016年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须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定期复诊或需长期管理的;
4.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不宜转诊情形
1.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单病种分级诊疗技术方案中,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
2.危急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
三、双向转诊程序
(一)上转患者流程。接诊医生判断患者符合转诊标准→转诊前与患者和/或家属充分沟通→联系上转医院→上转医院专科医师确定患者确需上转→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通过信息平台与上转医院共享患者相关信息(含患者基本情况、前期诊疗信息等)→上转患者。
(二)下转患者流程。患者经治疗稳定、符合下转标准→转诊前与患者和/或家属充分沟通→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生开具转诊单、通过信息平台与下转医疗卫生机构共享患者相关信息(含检查检验结果、后续治疗方案以及相关康复指导等)→将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做好信息登记。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应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同时,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见附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和相关信息反馈,并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管理规范等;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出现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调处理好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完善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差别化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双向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嘱备案采购基本医保目录内非基本药物,保证下转病人用药和治疗的延续性。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