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卫规财字[2011]50号)文收悉。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经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对近三年省、市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支成本测算,并参考周边省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医疗事故鉴定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分为省和设区市两级,即: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3500/例;设区市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例。 二、再次鉴定收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按照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收取。 三、鉴定费用的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撤销申请鉴定的收费规定。鉴定部门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遇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可按以下规定收费: 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15日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必须全部退还当事人所交纳的鉴定费。 2、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超过15日,且在25日之内,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3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用。 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超过25日,且在作出医疗事故结论之前,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7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巳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收费字[2002]917号)同时废止。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