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办理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
二、办理对象: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中四种情形之一的夫妻。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情形一)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情形二)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形三)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情形四)
三、所需材料:
(一)情形一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1份
5、其他证明材料。
(二)情形二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通过设区市级以上病残儿鉴定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1份;
4、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1份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情形三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说明前婚子女归属情况。
4、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1份
5、其他证明材料。
(四)情形四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疗、保健机构不孕或者不育症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江西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承诺书1份
6、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机构:
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由县级卫生计生委批准,发放《生育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流程说明:申请对象将填写并经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加盖好公章的《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和承诺书等申请再生育的相关材料提交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初审:乡镇(街道)计生办对表格、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协查确认→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重新申请;通过的:初审通过的直接上传至县级卫计委→县级审批:县级卫计委对上传的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审批。不通过的:短信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重新申请;通过的:短信告知申请人领取《生育证》,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