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5号),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强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市、县卫生计生委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督促疾控中心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调查和疫情处置,科学评估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各县(市、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处置和管理,协调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社、食药监、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调查、诊断、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赣卫疾控字〔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补偿、救治、救济、帮扶和人文关怀。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第一类疫苗的疫苗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标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确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和监管。市食药监局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追溯管理。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县级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可通过设立村级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积极开展预防接种星级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星级门诊覆盖率,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三)加强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乡镇防保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四)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接种证查验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普通小学新入托(园)、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各托幼机构和小学指定专人负责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纳入学生学藉管理,在每年新生入学通知中告知家长新入托、入学儿童需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各地疾控机构负责指导各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包括接种人员培训,冷链、接种器材、疫苗和各类报表的准备;负责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接种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和补种工作,并将补种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考核,落实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地人社部门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按照省里制定的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全市各宣传媒体要为预防接种的公益宣传提供绿色通道。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