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构成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1个,包括:欧洲版365体育投注、宜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宜春市妇幼保健院、宜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七人民医院、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春市中心血站、宜春市紧急救援中心、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管理站。
本部门年末编制人数1801人,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执行公务员编制50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64人、差额补助事业编制1465人、自收自支68人。年末实有人数2019人,其中:在职人数1395人,包括行政人员53人、事业执行公务员人员37人、全额补助事业人员151人、差额补助事业人员1122人、自收自支32人;离退休人员624人,其中:离休人员8人、退休人员616人。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划,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基本药物采购、派送和使用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8、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10、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5、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16、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承担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9、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2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2018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入预算总额为93564.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18.2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9.75 %;事业收入81618.53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87.23%;其他收入1125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2%;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0.6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0.02%;上年结转168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8%。
2018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出预算总额为93564.3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90.7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797.3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84%;住房保障支出1276.2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36%。
(二)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情况2018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118.2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75%,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36.5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7.9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037.1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7.18%;住房保障支出444.4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87%。
四、欧洲版365体育投注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是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综合医院(项):是卫生、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的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是专门收治精神病人医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儿童医院(项):是卫生、中医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儿童疾病治疗的医疗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是卫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机构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是卫生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是卫生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应急救治机构(项):是卫生部门所属应急救治机构的支出。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采供血机构(项):是卫生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的支出。
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是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2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是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2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是其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方面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