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5〕45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2012年以来,我省分两批在2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现就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领导、保障、管理、监督四项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其它公立医院,下同)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1.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各地要通过行政管理、政府补偿、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做到大病不出县。
2.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从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出发,按照“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县乡统筹、乡村一体”的原则,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在此基础上,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它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体系结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服务人口以及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器械以及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适宜医疗技术。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
4.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政策。出台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新举措,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研究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县(市)推进公立医院改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
(二)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5.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80%,剩余20%由财政补偿(其中省财政补偿80%,县级财政补偿20%)。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考虑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运行成本,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计算药品加成实际收入。
6.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将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市级,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传统中医项目等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城乡居民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能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7.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保障。
(三)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8.完善编制管理办法。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的编制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9.改革人事制度。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按照《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1号),合理确定人员总量,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可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卫生计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
10.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在国家出台医疗卫生行业薪酬改革方案之前,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允许县级公立医院年终收支结余的50%用于医院事业发展,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追加。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年薪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11.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各地要及时总结县级公立医院开展医务人员考核的经验,指导医院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完善医师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改革管理体制
12.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各县(市)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其日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监督县级公立医院运行。鼓励各地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
13.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医管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明确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开展管理干部专业化培训,培训情况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可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县级公立医院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
14.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把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提高医疗质量、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各设区市具体负责区域内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医院评审评价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医管会等政府办医机构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15.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探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重点管理好病历书写、查房、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手术安全管理和急诊抢救等工作。开展医疗质量评价、病种结构监控及医院绩效分析。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全面改进医院服务,实施预约诊疗、优质护理服务、便民门诊、志愿者服务等一批易操作、见效快的服务举措,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让人民群众尽快看到变化、得到实惠。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6.降低药品和高值耗材费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办法开展集中采购。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辖县(市)与试点城市一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继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鼓励支持以设区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在质优价廉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新药和医用耗材。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房购药。县级公立医院要重点围绕辅助性、高回扣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监管,推行电子处方,按照规范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17.加强药品供应、采购和质量的全面监管。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确保及时配送药品,及时支付采购货款。严格执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实行电子监管。加大抽验力度,对高风险品种实施重点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实际技术能力等,明确诊疗病种范围,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规范处方行为,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强化激励约束,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各级各类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19.总结推广支付方式改革经验。总结梳理典型经验,向全省推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每年对支付方式改革所覆盖的病例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要制定临床路径,规范操作方式,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和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实行按人头和按床日付费的,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加强出入院管理。
20.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基药使用比、自费项目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均次(病种)费用、参保(合)患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比等进行公示,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和部门间、地区间的数据共享,探索建立异地协查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21.逐步提高医疗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2015年所有县(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七)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22.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完善各类医院评审评价标准,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县(市)要围绕近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10个病种确定需要重点加强建设的相关临床和辅助科室,提出人才、技术、学科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此基础上,编制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公立医院专科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各地要研究制定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和医学类研究生到县级公立医院就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当地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
23.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逐步实现医院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规范医院诊疗行为,提高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能力。积极推进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中心)建设,实现上联下通,对上与省、市级平台和对口支援的大型医院相连,对下连接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与所在地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提高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力和可及性。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群众隐私。
(八)加强上下联动
24.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单独设立,降低医疗成本。推进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5.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在县级公立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联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形成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长效机制。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探索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的工作机制,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养的人员管理体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机构的纵向协作,整体提升基层慢性病诊疗服务能力,提供便民惠民服务。
26.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研究制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性意见,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探索慢性病规范化管理、选择试点病种等方式,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创新基层医疗服务模式等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对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诊疗的病种,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费用等因素,制定付费标准,实行按病种付费。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原因需要上转的患者开具证明,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医保支付的凭证。
27.实施城市医师下基层服务制度。深化对口支援工作,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到县级公立医院担任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科主任。城市三级医院医师职称晋升与下基层服务挂钩,严格执行《江西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赣卫医字〔2014〕21号)规定。
(九)强化监管措施
28.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增强医疗监管能力,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的监管,落实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标准,完善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29.强化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靠前的品规及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运用处方负面清单、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加强作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
30.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研究制订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到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业务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费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31.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县级公立医院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各设区市和县(市)政府要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已开展改革试点的22个县(市)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其他58个县(市)要抓紧完成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财政投入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各县(市)实施方案由所属市政府审定,报省医改办备案,省直管县的实施方案报省医改办审定。
(二)强化改革合力。县级人民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督导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和督查。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省卫生计生、发改、编办、财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增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投入和补偿政策,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确保规定的政府投入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改革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和基本建设规划,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县级医院正常运转。各地要针对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不同特点,统筹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避免“一刀切”影响改革整体效果;鼓励各地发挥首创精神,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公立医院改革路子。强化督导考核,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市、县政府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总结推广改革经验,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依据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考核,适时通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对应部门人员熟悉掌握改革政策要求、具体操作方法和实施路径,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凝聚共识,使广大医务人员拥护、支持、参与改革,充分发挥其改革主力军作用。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重视医改信息的收集,大力宣传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交流,相互促进,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工作任务 | 任务分工 | 时间进度 |
一、重点任务省直部门分工 |
1.出台加快社会资本办医新举措 | 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2.制定江西省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 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 2016年2月底前完成 |
3.制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部分地区或医院开展试点 | 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 按照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部署推进 |
4.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 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5、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导性文件 | 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6.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7.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 省卫生计生委委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8.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9.加强省级药械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建设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
10.建立药械供应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 省卫生计生委、省药监局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1.编制全省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
12.制定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方案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
13.研究制定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14.实施城市医师下基层服务制度 |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15.研究制订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性意见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
16.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督查 | 省医改办负责 | 持续推进 |
二、重点任务地方政府分工 |
1.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2.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 |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取消药品加成 |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5.依据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总量 |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6.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实施 |
7.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8.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
9.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 |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0.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
11.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 |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2.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14.确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科室建设需求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5.公布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制度,每年公布 |
三、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任务 |
1.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公开招聘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启动 |
2.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3.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4.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5.改善医疗服务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6.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7.制订重点科室建设计划,明确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8.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
9.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10.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