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的通知
宜卫医字[2013]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61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卫生局等部门<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0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全面开展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救治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设在卫生局)要牵头组织,认真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现确诊工作。确诊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协调办领取并填写《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审批表》(见附件1),由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协调办,经协调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审核,与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签定《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救治协议书》(见附件2),统筹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户重性精神病患者申请免费救治的,要按照申请低保的程序规范办理,并对救助结果张榜公示。
二、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表。同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患者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建立重性精神病信息简报制度,每月至少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病信息简报一期,及时分析和评估本辖区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卫生局。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助台账,每月将救助报表报市民政局。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的收发与管理、患者信息的录入与统计、报表的审核与保管。加强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
联系人:市卫生局 刘晓英 3222479 ycswsjyzk@126.com
市民政局 刘作坤 3282597 db3282597@sina.com
附件:
1、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审批表(略)
2、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协议书(略)
宜春市卫生局 宜春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1:
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审批表
患者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患者监护人 | | 与患者关系 |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参保类别 | □城镇居民 □新农合 | 新农证或医保证号 |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意见 | 患者 属□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 □城镇“三无”人员 □福利院供养孤儿 □新增四类优抚对象 □低保边缘户城乡困难群众,符合《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免费救治条件。 特批准。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或县(市、区)级救治协调办意见 | 我市/县(市、区)患者 所患疾病为□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病,符合《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救治条件,同意患者到 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和 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接受救治的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住院治疗定点医院意见 | 患者 所患疾病为□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病(最后诊断),根据贵设区市、县(市、区)协调办公室意见,本机构同意作为该患者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门诊治疗定点医院意见 | 患者 所患疾病为□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病(最后诊断),根据贵设区市、县(市、区)协调办公室意见,本机构同意作为该患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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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六份,分别存设区市或县(市、区)救治协调办公室、医保局、县(市、区)民政局、住院治疗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和患者监护人。2、确诊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本表,经协调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审核,签订协议后,统筹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3、在“□”勾选患者参保类别、城乡困难类型和疾病种类。
附件2:
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协议书
为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免费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6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卫生局等部门<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0号)精神,本着自愿的原则,监护人在为患者申请宜春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免费救治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的同时,与辖区县级协调办签署本协议。
1、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自愿接受辖区县级协调办组织的筛查、确诊及认定工作,同意由辖区县级协调办统一登记造册,建档管理,统筹安排患者接受住院和门诊定点治疗。
2、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定期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免费药物治疗,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3、对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监护人负责接回。
4、监护人负责对救治后的患者进行日间照料和康复训练的接送。
5、辖区县级协调办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6、辖区县级协调办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诊疗行为、治疗程序及安全保护等事项进行检查。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辖区县级协调办、监护人双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自动解约。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现住址: 市(地、州) 区(县) 街道(乡、镇) 村 号
患方监护人签名(手印): 与患者关系:
辖区县级协调办: 盖 章:
年 月 日